区直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13〕100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105号)、酒市残工委发[2017]14号《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的通知》、肃政办发[2017]245号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等法规规定,现就2017年度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及地点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区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请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到肃州区残联(地址设在肃州区地方税务局507办公室)参加年审、领取《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区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请到肃州区地方税务局(507办公室)领取或肃州区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根据本单位上年度(2017年)职工人数和全年工资总额填写《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后在地税大厅进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以上所缴经费从各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二、年审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9月30日。
三、年审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酒泉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2、《肃州区残疾人就业回访表》
3、用人单位2017年1月、3月、6月、12月的职工名册和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聘用残疾职工工资必须达到上年度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军残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2017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关事项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对因工作不细致、不到位而导致的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有二级部门的用人单位,相关文件由主管局负责转发并督促参加年审。
2、用人单位必须在2018年10月30日前按规定时限到残联年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地税部门全额核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对落实文件、政策不到位、暨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不按规定比例缴纳残保金的单位,除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及相关处罚规定外,按照酒市残工委发[2017]14号《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的通知》将在“酒泉日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肃州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qq群(461698235)
联系人:李加强 联系电话:2669617 18298711652
肃州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