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政府残工委发
[2017]2号
关于对肃州区区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
事业单位2016年度分散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区直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13〕100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6〕130号)等法规规定,现就2016年度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及地点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区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请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到肃州区残联(地址设在肃州区地方税务局507办公室)参加年审、领取《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区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请到肃州区地方税务局(315办公室)进行系统维护,领取并填写、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根据上年度本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在地税大厅进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年审时间
2017年8月1日至8月30日。
三、年审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酒泉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2、《肃州区残疾人就业回访表》
3、用人单位2016年1月、3月、6月、12月的职工名册和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聘用残疾职工工资必须达到上年度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军残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2016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关事项
1、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到残联年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地税部门全额核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联系人:李加强 联系电话:2669617 18298711652
4、《酒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肃州区残疾人就业回访表》下载地址:
肃州区残联网( http://www.szqdpf.com)
肃州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qq群(461698235)
肃州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