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考核,以建立一支稳定、务实、高效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特制定我区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残疾人专职委员是通过乡镇(街道)残联推荐、区残联选聘产生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专职委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承担本乡镇(街道)残疾人组织的日常工作。
(二) 走访联系残疾人家庭,了解残疾人需求,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呼声。
(三)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残疾人基础档案、需求档案和业务工作档案。
(四) 按照上级残联要求,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社会保障、特殊教育、信访、法律维权、无障碍监督等各项工作。
(五) 兼任残疾人联络员、康复协调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 开展残疾人素质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
(七) 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乡镇单位、居民开展扶残助残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 做好残疾人思想工作,带领残疾人参与乡镇(街道)建设和社会生活。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残联负责对全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其主要职责为:
(一) 拟定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 牵头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认证,负责组织上岗培训。
(三) 负责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审核工作。
(四) 负责监督和考核乡镇(街道)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管理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本辖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其主要职责为:
(一) 牵头做好本乡镇(街道)辖区内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申报、选聘、培训、建档等工作。
(二) 负责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人员异动情况的登记、审查工作。
(三) 定期组织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其工作情况汇报,收集、整理其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四) 定期开展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为其自身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残联具体负责本辖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推荐、考核、待遇落实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条 考核采取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八条 日常考评主要考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参加学习、培训情况。
第九条 年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绩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业务知识考核、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等。
第十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年度考核由区残联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89-70分)、基本称职(69-60分)、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档次。
按照激励机制和竞争淘汰机制的原则,对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奖励和淘汰。
(一)每年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为残疾人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事迹突出的,区残联进行通报表彰。
(二)每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的予以续聘,基本称职的,给予告诫谈话和延期续聘。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从确定考核结果的当天起解除《聘用协议》。
(四)残疾人专职委员在职期间,不服从残联领导,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解除《聘用协议》。
(五)常年无故不上岗,不听从工作安排,经调查核实,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 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管理考核具体实施由区残联和各乡镇(街道)残联共同参与进行,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五章 附 则
(一)残疾人专职委员每年12月20日前要以文字形式书写工作总结,上报区残联。总结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叙述一年工作成绩、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年工作设想,为年度考核做好准备。
(二)残疾人专职委员主动提出辞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终结补贴等相关手续。在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肃州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